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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己購買的音樂CD不能在營業場所公開播放

Q:為什麼在店內用自己的播音設備播放購買的音樂CD屬於利用他人著作的行為呢?

A:在營業場所用自己的播音設備播放音樂CD,稱做公開演出,而公開演出的權利是屬於著作財產權人專有的,購買正版音樂CD,只買到CD這個物品的所有權,並沒有買到這張CD上詞曲作家、唱片公司的公開演出權,所以播放CD公開演出裡面的音樂讓顧客聽,要另外向詞曲作家及唱片公司取得授權。

公播音樂,應該叫“公開演出“

依著作權法之定義:

公開演出:指以演技、舞蹈、歌唱、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。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,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,亦屬之。

 

公播音樂即是著作權人或著作權仲介團體,將音樂著作(詞曲)及錄音著作(CD)的公開演出權授權給使用者合法公開使用。

 

案例中,未經取得公開播放使用權,檢方以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: 「意圖營利而以公開口述、公開播送、公開上映、公開演出、公開傳輸、公開展示、改作、編輯或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者」,認為該公司未經授權,即在門市中播放伍思凱、黃韻玲及侯湘亭等人的歌曲,而將該公司負責人起訴。

 

所以,如果店家未經正式授權,就公開演出,也就是說在公開場所(特別是營業場所)播放CD(不論正版、盜版的),就違反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,可以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,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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